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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C级、E级汽车 2017-06-05 11:05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将自2017年6月20日开始召回部分生产日期在2014年8月30日至2016年9月20日的C级、E级...
正文:车主也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www.dpac.gov.cn)以及关注微信公众号(AQSIQDPAC)了解更多信息。此外也可拨打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热线电话:010-59799616反映召回活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或提交缺陷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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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车主也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www.dpac.gov.cn)以及关注微信公众号(AQSIQDPAC)了解更多信息。此外也可拨打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热线电话:010-59799616反映召回活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或提交缺陷线索。
正文:据悉,为贯彻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健全我国汽车产品管理和节能标准法规体系,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2年起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准(GB 22757-2008)修订工作。 原标题:...
正文:据悉,为贯彻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健全我国汽车产品管理和节能标准法规体系,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2年起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准(GB 22757-2008)修订工作。 原标题:...
正文:据悉,为贯彻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健全我国汽车产品管理和节能标准法规体系,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2年起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准(GB 22757-2008)修订工作。 原标题:...
正文:据悉,为贯彻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健全我国汽车产品管理和节能标准法规体系,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2年起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准(GB 22757-2008)修订工作。 原标题:...
正文:据悉,为贯彻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健全我国汽车产品管理和节能标准法规体系,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2年起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准(GB 22757-2008)修订工作。 原标题:...
正文:据悉,为贯彻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健全我国汽车产品管理和节能标准法规体系,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2年起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准(GB 22757-2008)修订工作。 原标题:...
正文:据悉,为贯彻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健全我国汽车产品管理和节能标准法规体系,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2年起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准(GB 22757-2008)修订工作。 原标题:...
正文: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要求的,由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的要求做出处理。 三、对于已获证汽车产品,如无新增试验项目,无须再进行试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如有新增试验项目,需进行补差试验,通过试验后换发新版认证证书;过渡期结束前已出厂、销售、进口的相关产品,在销售...
正文: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要求的,由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的要求做出处理。 三、对于已获证汽车产品,如无新增试验项目,无须再进行试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如有新增试验项目,需进行补差试验,通过试验后换发新版认证证书;过渡期结束前已出厂、销售、进口的相关产品,在销售...
正文: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要求的,由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的要求做出处理。 三、对于已获证汽车产品,如无新增试验项目,无须再进行试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如有新增试验项目,需进行补差试验,通过试验后换发新版认证证书;过渡期结束前已出厂、销售、进口的相关产品,在销售...
正文: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要求的,由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的要求做出处理。 三、对于已获证汽车产品,如无新增试验项目,无须再进行试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如有新增试验项目,需进行补差试验,通过试验后换发新版认证证书;过渡期结束前已出厂、销售、进口的相关产品,在销售...
正文: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要求的,由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的要求做出处理。 三、对于已获证汽车产品,如无新增试验项目,无须再进行试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如有新增试验项目,需进行补差试验,通过试验后换发新版认证证书;过渡期结束前已出厂、销售、进口的相关产品,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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