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有 7 项符合 虚构交易 的查询结果, 以下是第 1-7 项 (搜索用时 51 毫秒)

正文:据此,草案二审稿新增了五条义务规范条款,首先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也就是说明令禁止“刷单”“刷信誉”。 其次,草案二审稿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承诺或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
正文:记者2日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针对往年“双11”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中消费者关注度很高的“先涨价再打折”“有价无货”“虚构交易”等问题,工商总局已印发通知,要求...不得虚构交易、对平台成交量或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限制、排斥竞争,不得攻击贬低对手,不得限制、排斥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 目前...
正文:(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正文:早在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就明确,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对于违反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由于违法成本低,违法获利高,不法分子就有以身犯险的动力。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武长海认为,治理刷单...
正文:对于当前行政处罚难以震慑刷单组织者的问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发表文章表示,刷单网站是网络虚构交易的最大推手和获利者,其大量的虚构交易行为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及获利数额远超刑法“非法经营罪”的15万元及5万元起点,符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条件。
正文:对于当前行政处罚难以震慑刷单组织者的问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发表文章表示,刷单网站是网络虚构交易的最大推手和获利者,其大量的虚构交易行为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及获利数额远超刑法“非法经营罪”的15万元及5万元起点,符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条件。
正文:对于当前行政处罚难以震慑刷单组织者的问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发表文章表示,刷单网站是网络虚构交易的最大推手和获利者,其大量的虚构交易行为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及获利数额远超刑法“非法经营罪”的15万元及5万元起点,符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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