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有 1432 项符合 价格法 的查询结果, 以下是第 1301-1320 项 (搜索用时 49 毫秒)

正文:假如价格决策部门按照电信条例、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要求移动电话运营商必须公布经营成本,那么,有关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标准方案的制定,也许不需要如此大费周折。 其实,类似的问题在其他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也存在,只不过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与公众的日常生活关系特别密切,以至消费者能时刻感...
正文:背景:1月13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该决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正文:据悉,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干预措施。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特别强调列入提价申报的商品品种并不同于政府定价,政府定价可以由企业提出调价建议,也可以由政府直接拟定调价方案。提价申报则是由企业提出调价申请,政府只有在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
正文:但是广东省政府以成本监审的利刃,对本地区央企产品直接砍价,不仅符合价格法,同时也符合政府经济学的一般原则,此乃公共利益所在。 广东省调低电价的做法,给地方政府调控公共产品价格以巨大启示。为什么历来由垄断企业提出的涨价方案,总是能在听证会上顺利闯关?原因之一就在于部门利益时常无视公共利益,借信息不对称蒙蔽公众...
正文:在《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近一段时间内,一些物品价格不断上涨,加重了群众对民生的焦虑。在这些物品价格不断上涨的背后,几乎...
正文:因此,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
正文:国家发改委说,尽管按照《价格法》,食用植物油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但他们要提醒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价格时必须依法进行。企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合谋涨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采取短斤缺两、以次充好的手段搞价格欺诈。 国家发改...
正文:而对《价格法》规定的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商品进行价格干预,显然是不合法的。 汉中物价局虽然没有直接对面皮限价,但其做法的出发点、并伴有具体措施,就是希望面皮价格下降,实际上是对“汉中面皮”价格的干预。 “面皮作为一般商品,价格早就放开了,其价格涨跌应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面皮价上涨,...
正文: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业价格,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电信行业的价格调整也应引入听证程序。 专家指出,虽然电信资费调整过程中对听证会有所运用,但目前听证会的程序运作过程中尚存在诸多缺陷。我国电信资费领域的听证会制度,应提高社会各阶层的参与程度,特别是要吸收消费者代表参加;要保证...
正文:可只因有行政力量撑腰,这种垄断性集体涨价便被涂上冠冕堂皇的色彩,《价格法》不管,发改委不管,物价部门不管,或者不想真管或者管不了。 这次方便面涨价,问题在于相互串通、集体涨价,而不在于涨多少,以及涨价的理由是否充分。对于单个企业而言,即便生产成本一分未涨,方便面售价上涨20%又何妨?没有哪条法律法规禁止企业...
正文: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依法对吉林市豆制品协会作出处罚,并责令其撤销涨价协议,以书面形式告知各相关单位。 据了解,吉林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还将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食品价格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和打击经营者之间串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及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
正文:河北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局长李治波说,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在进行内部价格协调时,应当鼓励价格竞争,严禁通过行业协调、协议等形式策划价格垄断,行业性的集体涨价行为限制竞争、操纵市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可以认为是一起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 ...
正文:今天,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宣布说,方便面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价格法》中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中“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第十七条中“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的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四条“经营者之间...
正文:通知强调,要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查处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经营者之间串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 (二...
正文:对于集体涨价的“非法性”,不少人总是拿出《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即“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进行指责和制止。兰州市物价部门在推出“限价令”时,就是以此作为合法性理由。但事实上,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因为《价格法》的这一规定,采取的并非“当然违法原则”,而是“合理分...
正文:“收费期满必须终止收费”在《公路法》、《合同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价格法》等法律中早有过明文规定。但是,沉疴难愈,不得不出台新的法律予以治理。这么多法律,哪怕其中只有一部法律真正发挥作用,甚至只有一个条款落到实处,公路收费都不至于失控。权大于法的现实中,当一个法律针对一种“政府能从中受益”的事情时,总会显...
正文:但像这样由行业协会协调,占市场份额95%以上的企业参加,讨论统一涨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更涉嫌损害消费者权益。 邱宝昌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正文: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电视服务属于“公用事业”范畴,不能在没有举行听证的情况下,由运营商单方面定价。对消费者而言,他们有权知道为什么要花上千元买一个机顶盒并且每月交上百元的费用。 有鉴于此,...
正文:同时,应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依照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二审稿增加了上述内容,强调上述行业的经营者“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还有一些人员和部门提出,许多...
正文:案例某市物价局在检查中,发现刘某经营的服装店没有明码标价,违反了《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于是作出了罚款300元的决定,同时在决定中告诉刘某,如果不服此行政处罚决定,他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上级物价局或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点评本条确立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告知制度。行政复议告知制度的确立,是本条例的亮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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